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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动态 > 上海市交通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上海市交通工程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SEITUCE OF TRAFFIC ENGINEERING,缩写SIT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交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为主线,团结、组织广大交通科技工作者,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方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科学精神,促进上海交通科技工作人才的成长,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广大会员的学术水平,推动交通工程学的研究、推广、应用和发展。

(二)加强和其他学科的交叉与结合,与其他地区的联系和合作,共同开展综合交通学术活动。

(三)加强与国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往来,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普及现代交通科技知识,推广新的交通工程技术与成果。

(五)组织会员承担科技咨询服务,提出改善综合交通运输的建议与设想,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编辑出版综合交通运输学术与科普书刊。

(七)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成果的相关人员,发现并举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八)维护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组织学术研究与科普活动、出版刊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学会和会员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和学生会员

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综合交通运输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       个人会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以上职称的科技教研人员。

    2.高等院校毕业一年以上、中专毕业三年以上,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在综合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有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3.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4.在综合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工作多年,并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实际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交通工程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在研究与应用上有突出成绩的、具有各类高级职称的科技教研与管理人员,且加入本会已5年以上。

2.对本会建立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干部。

(三)团体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本会会员,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综合交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团体。

   (四)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涉及交通专业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学生会员毕业后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专业的,可转为个人会员;

从事其他专业的,会籍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本会会员作介绍人;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学会终止的会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代表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日常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代表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 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团体会费与个人会费;

(二)学会刊物和咨询工作收入;

(三)学会举办的各种研讨班、培训班的收入;

(四)单位或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资助、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资助、捐赠协议使用资助、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资助、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资助、捐赠行为、解除资助、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二)捐赠。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122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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